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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鄠邑区爱家旅馆、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民终378号
案件名称西安市鄠邑区爱家旅馆、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安市鄠邑区爱家旅馆;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民终3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坚,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琳,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鄠邑区爱家旅馆,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

经营者:李敏,女,197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XX镇XX村。

上诉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鄠邑区爱家旅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19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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