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324号原告:广州京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钟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武,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西画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王浩。
原告广州京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西画楼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46××××.1、名称为“汽车钥匙金属外壳(5)”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
广州京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京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申请对广州市西画楼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京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广州京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