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初935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冯武星,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富海云超市。
经营者:赵丽萍。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富海云超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将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开支2万元的诉讼请求变更为1万元。
2017年11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275元。
审 判 长 张素燕代理审判员 刘 鹏代理审判员 汪 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淋茜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