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2305号原告:司徒尚炎,男,汉族,1957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漫游,广东大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海锋眼镜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锦华路85号首层1BP1a-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18。
经营者:钟海锋。
被告:佛山市南海万众眼镜直通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宏威路中环广场26号铺位,营业执照440682000253825。
法定代表人:周子威。
原告司徒尚炎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海锋眼镜店、佛山市南海万众眼镜直通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
原告司徒尚炎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司徒尚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徒尚炎撤回起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司徒尚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