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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方正国际合作有限公司、广州市梦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辖终1535-1536号
案件名称威海方正国际合作有限公司、广州市梦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威海方正国际合作有限公司,广州市梦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辖终1535-15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方正国际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于春晓。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穗芳,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梦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周圣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春松,广东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尚喜平。

上诉人威海方正国际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海方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梦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梦庄公司)、原审被告广州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两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11708、117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两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本两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两案中被告广州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区,在一审法院管辖范围内,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两案有管辖权,威海方正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民诉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威海方正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威海方正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将本两案移送至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根据民诉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认为侵犯其注册商标权的产品是上诉人销售的,则侵权行为地为威海市。

广州梦庄公司二审中未提交答辩意见。

广州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二审中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梦庄公司以威海方正公司、广州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授权,擅自销售与广州梦庄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侵害其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产品、赔偿损失,本两案属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两案原审被告广州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广州市越秀区,该址位于一审法院辖区内,故一审法院对本两案有管辖权。

虽本两案其他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但依据民诉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广州梦庄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本两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威海方正公司主张将本两案移送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威海方正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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