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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湧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52民初85号
案件名称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湧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陈湧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民初85号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恩泽,系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湧华,男,汉族,1975年1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湧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0元,由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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