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民初85号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恩泽,系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湧华,男,汉族,1975年1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湧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0元,由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