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6刑初752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世根,男,汉族,1993年5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凤阳县,现住宁波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6月7日投案,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11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7]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世根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邹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世根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周世根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先后从河北省石家庄市购买了价值共计人民币10万元左右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蓝月亮洗衣液、立白洗衣粉、汰渍洗衣粉、奥妙洗衣粉、雕牌洗衣粉、雕牌超能洗衣皂、白猫洗洁精等商品,并在宁波市北仑区、鄞州区、镇海区等地销售,销售金额共计9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世根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世根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商标注册证,鉴定报告,证人吴某、李某、邹某2、周某、舒某1、童某等人的证言,送货单,微信转账记录,抓获经过陈述笔录,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世根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世根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周世根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周世根的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所作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世根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