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919号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虹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锋,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晓庆,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江中养生堂食用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磊。
被告:王磊。
被告:河北龙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金辉,总经理。
被告:宁晋县永乐食品厂。
投资人:赵志路。
被告:蓬莱市南王街道梅红商店。
经营者:韩红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江中养生堂食用菌有限公司、王磊、河北龙辉食品有限公司、宁晋县永乐食品厂、蓬莱市南王街道梅红商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烟台市江中养生堂食用菌有限公司、王磊、河北龙辉食品有限公司、宁晋县永乐食品厂、蓬莱市南王街道梅红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