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174号原告: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冒光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睿,北京市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丁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男,该公司法务经理。
原告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