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355号原告杨伟煜。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东强,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冬生,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精鸿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爱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国文,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
法定代表人马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霄阳,广东循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伟煜诉被告深圳市精鸿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71××××.7)纠纷一案。
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对本案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伟煜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伟煜负担。
审判长 陈 文 全审判员 骆 丽 莉审判员 邓 婧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颖(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