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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彭雪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08民初31号
案件名称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彭雪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彭雪琼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C}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8民初31号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南塔办公楼27层。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笑愚,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彭雪琼,女,汉族,生于1981年12月3日,经营场所:四川省广元市国际商贸城二楼南3-3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琼,广元市利州区嘉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雪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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