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8民初31号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南塔办公楼27层。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笑愚,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彭雪琼,女,汉族,生于1981年12月3日,经营场所:四川省广元市国际商贸城二楼南3-3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琼,广元市利州区嘉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雪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