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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111刑初2250号
案件名称曾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曾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刑初225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女,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籍贯广东省吴川市,文化程度初中,住吴川市。

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6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日升,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7]2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慧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份起,被告人曾某雇佣同案人吴某、魏某(均已判决),在本市白云区同德街西槎路岭南北街岭南仓库115房内存储、销售假冒“CASIO”注册商标的手表。

2015年6月10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吴某、魏某,并当场缴获假冒“CASIO”注册商标的手表10000只。

经鉴定,缴获的假冒“CASIO”注册商标的手表10000只共价值人民币990000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曾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曾某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曾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对被告人曾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之间量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曾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对起诉指控曾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持异议。

二、曾某存在以下量刑情节:⒈初犯、偶犯;

⒉犯罪未遂;

⒊愿意缴纳罚金;

⒋被告人已离婚,家里有老人和小孩需要其照顾。

综上,请求法庭对曾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份起,被告人曾某雇佣同案人吴某、魏某(均已判决),在其租用的本市白云区同德街西槎路岭南北街岭南仓库115房内存储、销售假冒“CASIO”注册商标的手表。

2015年6月10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吴某、魏某,并当场缴获假冒“CASIO”注册商标的手表10000只。

经鉴定,缴获的假冒“CASIO”注册商标的手表10000只共价值人民币990000元。

2016年12月26日,被告人曾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同案人魏某、吴某的供述及辨认材料,证人马某、刘某的证言,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赃物照片,商标注册资料及商标所有权人授权资料,鉴定书及价格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被告人曾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曾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曾某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曾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曾某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曾某扣押在案的人民币五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径行折抵罚金,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杜玲玲人民陪审员  刘 莲人民陪审员  王向慧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钊琦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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