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697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胶州市宜明佳超市。
经营者:陈加立。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胶州市宜明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胶州市宜明佳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