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终27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永联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下村第二工业区厂房第D栋第一楼2号。
法定代表人:张厚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斌,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永联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塘头大道中辉安达工业园2栋厂房三楼。
法定代表人:马远松,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远松,男,回族,1971年2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越,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笑芬,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永联信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永联数控设备有限公司、马远松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深圳市永联信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其提交的上诉状后,于2017年7月28日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应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
逾期交费,本院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永联信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