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2741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合,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龙,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鹏传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88号22幢22-1、22-2、22-3室(浙江金恒德物流广场内)。
法定代表人:许恩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建伟,浙江人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沛超,浙江人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鹏传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