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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伦与深圳市龙岗区乔斯顿电子工具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3116号
案件名称刘伟伦与深圳市龙岗区乔斯顿电子工具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伟伦,深圳市龙岗区乔斯顿电子工具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116号原告:刘伟伦,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东,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飞,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乔斯顿电子工具厂。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郑锦涛。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马云。

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审理原告刘伟伦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乔斯顿电子工具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22030××××.6)一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伟伦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伟伦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刘伟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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