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116号原告:刘伟伦,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东,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飞,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乔斯顿电子工具厂。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郑锦涛。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马云。
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审理原告刘伟伦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乔斯顿电子工具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22030××××.6)一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伟伦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伟伦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刘伟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