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民初103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市汉台区新桥五金机电市场新朝阳烟酒商行。
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新桥五金机电市场南楼13号。
经营者:周利庆。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汉中市汉台区新桥五金机电市场新朝阳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4元,减半收取557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