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刑初150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玉庭,女,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大埔县。
因本案于2017年3月31日羁押,同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曾利霞,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7]1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玉庭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颂捷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肖玉庭及其辩护人曾利霞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始,被告人肖玉庭在其经营的“肖某”、“th97187-11”、“tina082966”等淘宝店铺销售假冒“Superdry(中文译名:极度干燥)”注册商标的服装,并租用广州市越秀区站前路197号锦都服装批发城421档用于仓储。
2017年3月31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肖玉庭位于锦都服装批发城268档的服装店内将其抓获,当场缴获销售记录登记本1本及收款收据、短袖T恤、手机、笔记本、钥匙等物品;
另在上述仓库缴获假冒Superdry注册商标的短袖T恤1675件,加绒外套606件,风衣外套184件(经统计,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05992.5元)及纸袋940个。
经广东大同司法会计鉴定所审计上述销售记录登记本,被告人肖玉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金额共计人民币17072元。
经统计上述三个淘宝店铺的交易记录,被告人肖玉庭在2016年10月7日至2017年3月28日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金额共计人民币100192元。
截至2017年3月31日,涉案“Superdry”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且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范围包含服装。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玉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缴获的服装、笔记本电脑、苹果手机的照片,案发现场的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淘宝店首页等截图,淘宝店销售记录本,销售记录登记本,证据保全公证材料,广州市和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鉴定书,注册商标的商标证,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肖玉庭的户籍材料,被害人彭某的陈述,被告人肖玉庭的供述、广东大同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玉庭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均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对尚未销售部分,被告人肖玉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肖玉庭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肖玉庭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玉庭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Superdry注册商标的服装2465件、纸袋940个、作案工具手机1台、三星笔记本电脑1台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