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20433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黄村秋平淑华食品店,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东侧S4商业街*层**号。
经营者:王淑华。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北京黄村秋平淑华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