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民初557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巧,广西胜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星君通讯产品经营部,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负责人:蒋方明。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星君通讯产品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5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