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11491号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路卓越城1期2栋13楼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潘东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艺、许继强,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被告:高营宝,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高营宝侵害商标权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