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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安与刘伟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来利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2021号
案件名称王伟安与刘伟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来利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伟安,刘伟,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来利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2021号原告:王伟安,男,汉族,1979年9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丽,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伟,女,汉族,1985年10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王立。

被告:深圳市宝来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陈辉洲。

原告王伟安与被告刘伟、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来利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53029××××.1)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王伟安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伟安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1025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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