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2487号之一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国庆,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A。
法定代表人马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贡海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鞍山一路88号3017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4。
法定代表人孟庆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中庆,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青岛贡海进出口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