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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磊、鲁伟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81刑初1678号
案件名称鲁磊、鲁伟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鲁磊,鲁伟平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167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磊,男,1990年3月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被告人鲁磊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9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焕,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鲁伟平,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被告人鲁伟平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4月7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1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磊、鲁伟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磊及辩护人吴焕、被告人鲁伟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鲁磊、鲁伟平经预谋后,于2016年至2017年期间,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从福建省、广东省购进的“ADIDAS”、“NIKE”、“LV”等品牌的运动鞋、服装、背包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对外进行销售。

2017年3月13日,常熟市公安局在常熟市古里镇干将电器设备有限公司1号楼3楼的“三石商贸”网店仓库内查获假冒“ADIDAS”、“NIKE”、“LV”博柏利、“MCM”等品牌鞋、包、手表、服装等物共计36052件,价值共计人民币1788592.9元。

被告人鲁磊、鲁伟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鲁磊、鲁伟平以营利为目的,共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应分别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鲁磊、鲁伟平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鲁磊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鲁伟平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鲁磊经电话通知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补充指控,认为被告人鲁磊为侦破其他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构成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鲁磊、鲁伟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亦无辩解意见。

辩护人吴焕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鲁磊为偶犯、初犯,且系犯罪未遂、自首,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并具有立功情节,请求减轻或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鲁磊、鲁伟平经密谋后,于2016年至2017年3月期间,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从广东省、福建省购进的“adidas”、“NIKE”、“LV”等品牌的运动鞋、服装、背包等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利用名称为“三石商贸”的淘宝网店对外销售。

2017年3月13日,常熟市公安局在位于常熟市古里镇干将电器设备有限公司1号楼3楼的“三石商贸”网店仓库内查获假冒“adidas”、“NIKE”、“LV”、“BURBERRY”、“MCM”、“CK”等品牌的运动鞋、服装、背包、钱包、手表等物品共计36052件,价值共计人民币1788592.90元。

被告人鲁磊经电话通知后向常熟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为侦破其他案件提供重要线,经查证属实;

被告人鲁伟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鲁磊、鲁伟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当庭举证、质证的证人陈某、张某1、高某、潘某、张某2、吴某、朱某、鲁某、王某、黄某的证言笔录以及陈某、张某2的辨认笔录、微信截图、现场照片、常熟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在案实物、商标权利人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信息和鉴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磊、鲁伟平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鲁磊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鲁伟平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鲁磊、鲁伟平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鲁磊经电话通知后向公安部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鲁伟平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鲁磊为侦破其他案件提供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鲁磊、鲁伟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鲁磊系犯罪未遂、并有自首、立功情节及认罪态度好等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亦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鲁伟平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适用缓刑。

据此,对被告人鲁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鲁伟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分别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鲁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3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被告人鲁伟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交纳。

)三、暂扣于常熟市公安局的假冒“adidas”、“NIKE”、“LV”、“BURBERRY”、“MCM”、“CK”等品牌的运动鞋、服装、背包、钱包、手表等物品三万六千零五十二件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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