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4887号原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徐祥路316号1幢。
法定代表人:崔维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震,员工。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莹莹,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1元,减半收取计655.50元,由原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