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6440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
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晏珊珊,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浩盛电器配件经营部(注册号:330206602038381)。
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人民南路52号。
经营者:谢丽娟女,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浩盛电器配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浩盛电器配件经营部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