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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米协会与马树宽、滦南县柏各庄镇王杨庄树正机米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津01民初408号
案件名称盘锦市大米协会与马树宽、滦南县柏各庄镇王杨庄树正机米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盘锦市大米协会,马树宽,滦南县柏各庄镇王杨庄树正机米厂,天津市红旗农贸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初408号原告:盘锦市大米协会,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工业园区北环北街13号。

法定代表人:武国志,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新,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树宽,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被告:滦南县柏各庄镇王杨庄树正机米厂,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柏各庄镇王杨庄村。

经营者:李树正,该机米厂厂长。

被告:天津市红旗农贸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迎水一支路(天津市戒毒所南侧)。

法定代表人:房振军。

原告盘锦市大米协会与被告马树宽、滦南县柏各庄镇王杨庄树正机米厂、天津市红旗农贸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分别于2017年10月18日、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天津市红旗农贸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马树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盘锦市大米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市大米协会撤回对被告天津市红旗农贸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马树宽的起诉。

审 判 长  刘剑腾代理审判员  雷艳珍人民陪审员  王洪春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法官 助理  姚泓冰书 记 员  徐瑞卿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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