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114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圣俊,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苍南县。
因本案于2016年11月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亦才,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鲍扬大,男,1969年6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苍南县。
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蔡思亮,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9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圣俊、鲍扬大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月3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圣俊、鲍扬大及辩护人陈亦才、蔡思亮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李圣俊在未取得相关合法委托手续的情况下,在苍南县钱库镇李后村242-248号内承接徐某1(已判决)的“中华”、“芙蓉王”香烟内包转移膜镀铝业务,并安排鲍扬大负责接货、加工完成二三十筒。
经查,被告人李圣俊安排镀铝完成的印有“中华”、“芙蓉王”等香烟商标标识的香烟内衬纸铝箔转移膜,可制成成品卷烟包装内衬纸3166249张以上。
2016年11月3日,被告人李圣俊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同年11月15日,被告人李圣俊成功劝说鲍扬大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商标已经国家商标局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7020468号,注册商标所有人为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11月21日至2023年11月20日止。
核定使用商品(第43类):卷烟。
“”(芙蓉王)商标已经国家商标局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4634582号,注册商标所有人为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有效期限为2008年2月28日至2018年1月27日。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徐某1、徐某2、林某鼓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李某1的证言,情况说明,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营业执照,扣押清单及决定书,账本,商标注册证,证明,认定立功报告书,归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圣俊、鲍扬大无视国法,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圣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鲍扬大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李圣俊、鲍扬大所做系制造该香烟膜的一道工序,其仅为假冒香烟膜镀铝,作用相对较小,且被告人李圣俊、鲍扬大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被告人李圣俊又有立功表现,根据被告人李圣俊、鲍扬大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上述法定减轻、从轻的量刑情节,对两被告人均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关于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李圣俊、鲍扬大在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和教育。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圣俊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判处被告人鲍扬大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圣俊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鲍扬大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以上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雪雪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代书记员 江永鹏?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