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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李霞、常州市武进区礼嘉惠盛贸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天宁区红梅理洽百货店、江阴市环亚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民初58号
案件名称58李霞、常州市武进区礼嘉惠盛贸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天宁区红梅理洽百货店、江阴市环亚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霞,常州市武进区礼嘉惠盛贸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天宁区红梅理洽百货店,江阴市环亚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58号原告:李霞,女,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诚,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市武进区礼嘉惠盛贸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吴正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诚,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宁区红梅理洽百货店,经营地常州市红梅街道青龙西路***号(九龙新世纪商贸城)。

经营者:刘敏,女,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沐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长江,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沐阳县。

被告:江阴市环亚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华西民营工业园环南南路。

法定代表人:龚仁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原,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霞、常州市武进区礼嘉惠盛贸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宁区红梅理洽百货店、江阴市环亚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李霞、常州市武进区礼嘉惠盛贸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以其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李霞、常州市武进区礼嘉惠盛贸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霞、常州市武进区礼嘉惠盛贸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审理费4308元,减半收取2154元,由原告李霞、常州市武进区礼嘉惠盛贸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判长  管祖彦审判员  范晓荣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佳琪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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