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26590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新,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权明南什店,经营场所上海市金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权明南什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