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10804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F。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经济开发区陈兰超市,住所地台州市开元路***号。
经营者:李陈兰。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台州经济开发区陈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