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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库电子株式会社与佛山市雷恩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2117号
案件名称福库电子株式会社与佛山市雷恩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库电子株式会社,佛山市雷恩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73民初2117号原告:福库电子株式会社,住所地韩国庆尚南道梁山市由山工团2街14(校洞)。

法定代表人:具本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坚,北京市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云峰,北京市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雷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工业区科技区十路6号2座。

法定代表人:姬燕招。

原告福库电子株式会社(以下简称福库会社)与被告佛山市雷恩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恩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福库会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坚、耿云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恩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库会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雷恩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福库会社专利号ZL20103018××××.6的专利权产品的行为,销毁用于生产的模具;

2.判令雷恩公司赔偿福库会社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10万元。

事实和理由:福库会社是专利号ZL20103018××××.6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11年4月6日获得授权,年费已缴纳至2017年5月25日,福库会社依法享有该外观设计专利权,并有权维护相关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福库会社发现,雷恩公司在广州市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举行的第114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上展销及在阿里巴巴电商平台上公开出口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针对以上事实,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于2015年6月25日下达顺专纠字〔2015〕第1号专利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认定雷恩公司侵权事实成立,要求其立即停止许诺销售行为。

雷恩公司不服该处理决定,提出行政诉讼,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维持了该行政处理决定。

上述处理决定作出后,雷恩公司依旧在其阿里巴巴网站及爱妻网、淘宝网上公开销售涉案产品。

福库会社为研发专利产品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且涉案产品在小家电领域知名度极高,雷恩公司明知其行为已被行政机关认定为侵权的情形下,仍继续其侵权行为,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恶意。

雷恩公司的侵权行为不仅给福库会社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并对福库会社造成了恶劣影响。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福库会社提交了19份证据:证据1.专利权证书,证明福库会社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

证据2.专利年费缴纳收据、证据3.专利登记簿副本、证据4.专利权评价报告,证据2-4证明涉案专利目前处于有效法律状态;

证据5.(2013)粤广广州第203059号公证书,证明雷恩公司2013年在中国进出口交易会展销侵权产品的事实;

证据6.(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6122号公证书及翻译件,证明雷恩公司2014年在其阿里巴巴网店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

证据7.顺专纠字〔2015〕第1号专利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证明雷恩公司许诺销售行为被专利行政机关认定为侵权的事实;

证据8.(2015)粤知法专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证明一审法院维持行政机关决定的事实;

证据9.(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3696号公证书及翻译件,证明雷恩公司2016年依旧在其阿里巴巴网店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

证据10.(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3798号公证书,证明雷恩公司在爱妻网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

证据11.(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3694号公证书及产品实物,证明雷恩公司生产、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

证据12.(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3695号公证书及翻译件,证明雷恩公司生产并出口侵权产品的事实;

证据13.福库会社2013年展会证据保全公证费和住宿费发票、证据14.(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6122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证据15.2014年福库会社向佛山经科局请求行政执法的差旅费发票、证据16.2015年福库会社参加佛山经科局口审的差旅等发票、证据17.福库会社参加行政诉讼一审的差旅费发票、证据18.福库会社办理雷恩公司淘宝网店网页公证等公证费发票,证据13-18证明福库会社为制止雷恩公司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证据19.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证明雷恩公司侵权获利情况的参考。

雷欧恩公司未到庭应诉答辩及发表质证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评述。

经审理查明:福库会社于2010年5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电压力保温锅”提出实用外观专利权申请,并于2011年4月6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103018××××.6。

该专利第7年年费已缴纳。

专利产品用于烹饪。

专利的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和图案,特别是电压力保温锅的整体形象,锅盖上端的中央部凹陷,横穿本体中央的带。

指定图片是立体图。

上述专利授权公告图片如附件一所示。

2014年5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涉案专利出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记载:经检索与授权公告一并发布的专利文件,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13年10月17日,福库会社委托代理人石亚凯与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公证员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380号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举行的第114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对该展览馆及展位号为“2.2J25-26K11-12”展位内的现场状况及展示的产品进行拍照,并取得宣传资料3份。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3)粤广广州第203059号公证书(以下简称203059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展台上方标识“AHTECH安徽技术”字样、展位号及被诉侵权产品,宣传资料显示“DSMENTERPRISELTD;

Add:Building2,No.6,KejishiRoad,Xingtan,Shunde,Guangdong,China;

TEL:86-757-22898911;

FAX:86-757-22898919;

WEB:WWW.DSM-ENTERPRISE.COM”等信息及被诉侵权产品ERC-N50。

2014年12月3日,北京市万瑞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耿云峰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处计算机访问“××”网站,对浏览网页进行实时截屏和保存,以及页面打印。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6122号公证书(以下简称26122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所附网页截图显示“RegistrationNo.:440681000351269;

CompanyName:FoshanDSMEnterpriseLtd;

Registeredaddress:Building2,No.6,Kejiqu10thRoad,XingtanindustrialPark,ShundeDist,Foshan,Guangdong,China”等信息及被诉侵权产品ERC-N50。

2015年6月25日,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针对第114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出的被诉侵权产品ERC-N50作出顺专纠字〔2015〕第1号《专利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2015年11月20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维持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顺专纠字〔2015〕第1号专利纠纷处理决定。

2016年6月8日,北京市万瑞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耿云峰、安蕊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处计算机访问“××”网站,对浏览网页购物的记录进行进行实时截屏和保存,以及页面打印。

2016年6月16日,快递公司将装有所购上述商品的包裹送至该公证处,该处对该包裹外观、所装商品及使用说明说、发票进行拍照。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为上述购物及签收包裹过程出具了(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3694号公证书(以下简称13694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所附网页截图显示“企业店铺帝斯曼品牌店;

公司基本信息公司名称:佛山市雷恩电器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81000351269;

常用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科技园区十路6号2座”等信息及被诉侵权产品ERC-A50,公证书所附票据载明“2016年6月11日,电饭锅,数量1,单价256.41元,价税合计300元”,加盖“佛山市雷恩电器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印章。

2016年8月26日,北京市万瑞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耿云峰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处计算机访问“http://go.51i7.com”网站,对浏览网页进行实时截屏和保存,以及页面打印。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3798号公证书(以下简称23798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所附网页截图显示被诉侵权产品ERC-A50。

2016年6月8日,北京市万瑞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耿云峰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处计算机访问“https://multicooker.com/uk/”网站,对浏览网页进行实时截屏和保存,以及页面打印。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3695号公证书(以下简称13695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所附网页截图显示被诉侵权产品ERC-A50。

2016年8月26日,北京市万瑞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耿云峰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处计算机访问“http://go.51i7.com”网站,对浏览网页进行实时截屏和保存,以及页面打印。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3798号公证书(以下简称23798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所附网页截图显示被诉侵权产品ERC-A50。

福库会社称以上六份公证书中所涉的ERC-A50、ERC-N50、RMC-M150E产品以及公证购买实物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

公证购买实物与涉案专利权比对,福库会社认为:两者整体形状均为椭圆球体,由锅盖、锅体和底座等部分构成;

环绕锅体部分侧面有三圈光滑的装饰线条,上述线条在产品中后部间隔均匀,间距约为产品整体高度的三分之一,并逐渐汇聚于产品前端;

锅体顶部三分之一为上盖,上盖前部轮廓线与最上的装饰线相交的区域正中有一近似长方形的显示屏,锅盖和锅体连接处中部月牙形的开启扣紧装置;

两者在各个部件的设置,各个部分的比例关系,装饰线条的数量、分隔部分的形状和比例关系等方面存在惊人的相似;

从整体观察来看,涉案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并无实质性差异,已构成相近似。

203059号、26122号、13696号、23798号、13694号、13695号公证书公证网页图片与涉案专利权比对,福库会社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跟涉案专利全部的不同点仅体现在被诉侵权产品有提手而涉案专利没有以及被诉侵权产品顶部是个圆形带有长方形出气口而涉案专利是一个把手,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构成近似。

另查明,雷恩公司为姬燕招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姬燕招,成立日期2012年3月22日,注册资本200万元,经营范围制造:家用电器、燃气热水器、燃气灶具。

福库会社明确要求对本案适用法定赔偿,并提交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公证费发票一张、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费发票四张、住宿费发票五张及飞机票十张。

上述事实,有福库会社提交的专利权证书、专利年费缴纳收据、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权评价报告、公证书、专利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行政判决书、票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雷恩公司是否存在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三、若侵权成立,雷恩公司是否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福库会社是名称“电压力保温锅”、专利号ZL20103018××××.6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其专利权起诉时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应受法律保护。

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该专利。

一、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问题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

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似时,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影响。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相同;

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人民法院在认定一般消费者对于外观设计所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时,一般应当考虑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授权外观设计所属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空间。

设计空间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

设计空间较小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

本案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均为一种电压力锅,属同类产品。

福库会社所指控203059号、26122号、13696号、23798号、13694号、13695号公证书的产品图片清晰,能完整认定产品的外观,可与涉案专利设计进行比对。

从涉案专利的简要说明中可以看出,其设计要点是产品的形状和图案,特别是电压力保温锅的整体形象,锅盖上端的中央凹陷,横穿本体中央的带。

设计要点是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与在先设计的主要差别,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观察,被诉侵权产品的正面和顶部是通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

将被诉侵权产品实物以及公证书的产品图片与涉案专利设计进行对比,两者存在一定的区别,但从主视图和左右视图来看,两者的区别不大,特别是案涉专利的设计要点中的横穿本体中央的带更有视觉的冲击力,对于整体的视觉有更大的影响。

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应认定构成近似,被诉侵权产品设计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关于雷恩公司是否存在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行为的问题经公证,福库会社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取得的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上加盖有“佛山市雷恩电器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印章,故福库会社指控雷恩公司销售侵权产品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26122号、13696号、13694号公证书显示网站××、××、http://go.51i7.com及其链接的网店均展示了被诉侵权产品及产品技术参数,网站××显示网店经营者信息为“企业名称:佛山市雷恩电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81000351269”,网站××显示网店经营者信息为“RegistrationNo.:440681000351269;

CompanyName:FoshanDSMEnterpriseLtd(公司名称:佛山DSM企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代码:440681000351269)”,上述信息与雷恩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一致,本院据此认定雷恩公司通过互联网展示被诉侵权产品及产品技术参数,福库会社指控雷恩公司许诺销售侵权产品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13694号公证书公证购买侵权产品实物用说明书显示“感谢您选用佛山雷恩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DSM帝斯曼’系列产品”以及公司名称、公司地址等信息均指向雷恩公司,被诉侵权产品商标显示为“DSM帝斯曼?”,本院(2015)粤知法专行初字第5号判决书查明雷恩公司确认DSM为其公司商标,结合雷恩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制造家用电器、燃气热水器、燃气灶具以及淘宝网关于雷恩公司的简介,本院据此认定雷恩公司存在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三、关于雷恩公司是否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雷恩公司未经福库会社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侵害了福库会社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福库会社要求雷恩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福库会社要求雷恩公司销毁专用模具的请求,因其未能提交证据证实雷恩公司具有专用模具,故对其该项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鉴于福库会社并无证据确定其因雷恩公司侵权导致的实际损失,也无举证证实雷恩公司的侵权获利,本案亦无具体的专利许可费予以参照适用,本院综合考量涉案专利类型、雷恩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雷恩公司的经营方式和规模,结合福库会社为制止侵权所必要的合理开支,如确已发生的公证费,以及聘请律师参与诉讼存在的代理费、差旅费等,酌定雷恩公司赔偿福库会社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150000元,超出部分的请求以及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雷恩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福库电子株式会社名称“电压力保温锅”、专利号ZL201030183934.6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佛山市雷恩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库电子株式会社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000元;

三、驳回原告福库电子株式会社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原告福库电子株式会社负担6348元,被告佛山市雷恩电器有限公司负担835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福库电子株式会社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佛山市雷恩电器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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