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辖终3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市久容卫浴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城厢镇玉田开发区阀门二期112号。
法定代表人:钟圣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振波,男,汉族,1989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审被告:南安市仑苍久容水暖配件经营部,经营场所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水暖专业市场二期23幢8号。
注册号:350583600230597。
经营者:钟圣辉。
上诉人泉州市久容卫浴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振波、原审被告南安市仑苍久容水暖配件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5民初97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泉州市久容卫浴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安溪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安溪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侵权行为发生在泉州市,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等的规定,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包括发生在泉州市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原审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及案件有关情况,认为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泉州市久容卫浴发展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安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叶毅华审判员 张宏伟审判员 蔡 伟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美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