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6439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
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晏珊珊,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周盈建材商行。
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镇大路**号。
经营者:顾周盈。
被告:宁波市海曙甬涛五金机电批发部。
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启运路***号。
经营者:陈勇,男,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周盈建材商行、宁波市海曙甬涛五金机电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