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民终90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虎门老三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环岛路九门寨九咀段**号。
经营者:陈明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虎门老三百货店因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1972民初3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传唤东莞市虎门老三百货店于2017年11月30日15时10分参加诉讼,东莞市虎门老三百货店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东莞市虎门老三百货店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上诉的权利,应按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东莞市虎门老三百货店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东莞市虎门老三百货店负担。
东莞市虎门老三百货店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予以退回100元给东莞市虎门老三百货店。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