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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伦茨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极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辖终3981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伦茨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极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伦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极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39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伦茨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深圳特区报业大厦26层C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P。

法定代表人:彭佛宝,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极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学苑大道****号南山智园**栋***室。

法定代表人:罗跃,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伦茨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极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344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深圳市伦茨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双方于2017年4月13日签订《保密协议》,该协议第五条约定“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争议将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按该委员会的规则进行仲裁”,本案不应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为侵权纠纷,而非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

原审根据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的事实,认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

深圳市伦茨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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