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辖终3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化县臻丰瓷坊,住所地德化县。
经营者:陈巧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德化品匠匠窑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小溪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江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锦隆,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德化县臻丰瓷坊与被上诉人福建德化品匠匠窑陶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5民初1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德化县臻丰瓷坊上诉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均早已在2012年2月1日开始实施或执行,且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在德化县,原告诉称的侵权行为发生地也在德化县,德化县人民法院也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
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德化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涉及专利侵权的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而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3月7日作出法函[2005]21号《关于同意指定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指定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具有专利案件的管辖权。
而德化县人民法院虽然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但并不具有专利案件的管辖权,所以,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移送至德化县人民法院管辖缺乏法律依据。
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德化县臻丰瓷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从 珍代理审判员 贾 晓 燕代理审判员 张丹萍法官助理吴广强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欧 群 山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