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5572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会君,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锋,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峰区大华酒水经销部,经营地址文峰区德隆街与光华路交叉口西北角9号楼门面房,经营者许书。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峰区大华酒水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