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著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下架索赔

专业软件著作权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判赔金额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优加利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刘虎、苏州极致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5民初289号
案件名称上海优加利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刘虎、苏州极致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优加利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刘虎,苏州极致医疗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初289号原告:上海优加利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2600号山东大学科技产业园9号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朱晓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景,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董文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虎,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波,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极致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1355号国际科技园11B1-B3。

法定代表人:李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波,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优加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加利公司)与被告刘虎、苏州极致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致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优加利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优加利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优加利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0元,减半收取为11400元,鉴定费62000元、查档费308元,由优加利公司负担;

鉴定费18000元,由极致公司负担。

审判长  管祖彦审判员  范晓荣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佳琪书记员  高 雄附件: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软著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下架索赔

专业软件著作权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判赔金额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