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1154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朱于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东,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乐,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王记周黑鸭,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经营者:任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向阳,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王记周黑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