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548号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回龙观村北9幢E001。
法定代表人:陆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国家软件园基地高普路115号第301号。
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