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民初26号原告:南阳银通节能建材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甘肃一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甘肃一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银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某,北京德亮律师律师所律师。
原告南阳银通节能建材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阳银通节能建材公司)与被告河北银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北银通建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南阳银通节能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河北银通建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南阳银通节能建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河北银通建材公司赔偿因侵犯原告南阳银通节能建材公司商标专用权而给原告南阳银通节能建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50万元;
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河北银通建材公司在全国新闻媒体上就其侵犯原告南阳银通节能建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进行公开道歉;
4、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河北银通建材公司承担原告南阳银通节能建材公司在本次商标维权活动中的实际支出11967.04万元;
5、由被告河北银通建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南阳银通节能建材公司系节能建材高新技术开发企业,一直以来,专注节能建材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注重产品质量,重视企业信誉和产品声誉,为进一步开拓市场,服务社会,南阳银通节能建材公司非常重视企业文化建设,特别是企业知识产权。
为更好的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产品信誉、声誉及企业形象,南阳银通节能建材公司早在2008年就开始通过采取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包装外观设计专利的方式,以便与其他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区分,依法对自己的产品进行保护。
南阳银通节能建材公司于2008年1月14日,成功注册”银通”商标,商标注册证书为第4344445号,该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为第19类:板岩粉;
银沙;
建筑灰浆;
建筑用石粉;
石膏;
水泥;
涂层(建筑材料);
非金属建筑面材料;
石料粘合剂;
屋顶用沥青涂层。
南阳银通节能建材公司在2013年2月14日,同一天就成功注册了7个商标,分别是:1、”银通”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10276651号,该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为第17类:保温用非导热材料;
隔音材料;
防热辐射合成物。
2、”银达”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10276652号,该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为第37类;
建筑;
建筑物隔热隔音;
建筑施工监督。
3、”银达”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10276653号,该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为第17类:保温用非导热材料;
隔音材料;
防热辐射合成物。
4、”银达银通”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10276654号,该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为第37类:建筑;
建筑施工监督;
建筑物隔热隔音;
粉饰。
5、”银达银通”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10276655号,该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为第17类:隔音材料;
保温用非导热材料;
防热辐射合成物;
石棉板;
锅炉隔热材料;
防水隔热粉;
防潮建筑材料;
玻璃纤维保温板和管。
6、”无网”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10276656号,该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为第37类:建筑;
建筑物隔热隔音;
建筑施工监督;
粉饰。
7、”无网”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10276657号,该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为第17类:隔音材料;
保温用非导热材料;
锅炉隔热材料。
在2014年7月16日,南阳银通节能建材公司取得了专利号为ZL201430246905.8产品包装袋(I)的外观设计专利。
同日,还取得了专利号为ZL201430247926.1产品包装袋(IV)的外观设计专利。
南阳银通节能建材公司在2015年10月28日,又成功注册了”银通”商标,商标注册证书为第14477738号,该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为第17类:保温用非导热材料;
隔音材料。
同日,还成功注册了”银通科技”商标,商标注册证书为第14906800号,该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为第17类:保温用非导热材料;
隔音材料;
隔音用树皮板。
南阳银通节能建材公司在2016年2月28日,成功注册了”银通YT”商标,商标注册证书为第15604065号,该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为第17类:隔音材料;
保温用非导热材料;
隔音用树皮板。
南阳银通节能建材公司在2016年3月21日,成功注册了”银通YT”商标,商标注册证书为第15604212号,该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为第19类:砂浆;
建筑灰浆;
建筑用砂石;
石棉水泥;
砖粘合剂;
混凝土。
南阳银通节能建材公司在2016年10月28日,成功注册了”银通YT”商标,商标注册证书为第15844771号,该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为第19类:建筑灰浆;
涂层(建筑材料);
砖粘合剂;
建筑保温砂浆。
由于南阳银通节能建材公司的不断努力,使企业的”软硬件”建设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不断提高,企业效益倍增。
就在南阳银通节能建材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同时,某些不法企业就开始不择手段,以采用侵犯南阳银通节能建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违法手段获取利益,损害南阳银通节能建材公司合法权益,本案被告河北银通建材公司就是其中一位。
河北银通建材公司不靠研发,使用相似假冒原材料,生产自己的假冒产品来侵占市场,靠采取侵犯南阳银通节能建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不法手段,恶意”假借”南阳银通节能建材公司的产品知名度生产、销售自己的假冒产品,河北银通建材公司的这一违法行为,现己被天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秦州分局依法立案查。
南阳银通节能建材公司认为,河北银通建材公司所实施的违法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是事实清楚,依法有据的。
河北银通建材公司侵犯南阳银通节能建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除了严重扰乱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外,还严重的侵犯了南阳银通节能建材公司的经济利益、产品信誉、声誉及企业形象。
综上,南阳银通节能建材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知识产权领域内的侵权行为,维护我国来之不易的、逐步向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现南阳银通节能建材公司依法将河北银通建材公司状诉法院,请查明事实,判如诉请。
被告河北银通建材公司辩称:一、河北银通建材公司未恶意使用南阳银通节能建材公司诉称的银通科技注册商标,河北银通建材公司使用银通科技的字样是合法使用,河北银通建材公司的名称为银通科技公司,在名称中包含了银通字样;
2、河北银通建材公司的商品为银通YT保温材料,在学术上称为无机轻集料保温砂浆,河北银通建材公司生产的涉案商品具有独立的知识产权保护,该产品具有多层次、多功能,且具有很高的科技含量,南阳银通节能建材公司在涉案产品得出外包装上使用科技字样是对产品性质的描述;
3、河北银通建材公司在2014年1月22日发表的作品中,已包含银通科技的文字元素,河北银通建材公司系根据本企业的定位,及所生产产品的科技特征,河北银通建材公司使用该字样是有事实依据的,综上,河北银通建材公司在涉案产品上使用银通字样不具有恶意,系正当合理使用。
二、河北银通建材公司使用银通科技二字与南阳银通节能建材公司银通可以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产品不具有相似或者类似,不侵犯南阳银通节能建材公司的注册商标,理由如下:1、涉案商品系河北银通建材公司根据国家建筑材料行业标准进行生产的;
2、河北银通建材公司涉案商品交付项目方使用时,项目方也是根据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
3、河北银通建材公司申请注册的YT冀银通并将上面注册商标使用在商品上,上面商品均为第19类商品即建筑材料,而南阳银通节能建材公司银通科技核准使用的是第17类商品中的隔音材料、保温用非导热材料、隔音用树皮板,由此可见,河北银通建材公司在涉案商品上使用银通科技与南阳银通节能建材公司的注册商标使用的商品不相同、也不类似,依据商标法的规定,河北银通建材公司不构成侵权。
三、河北银通建材公司未侵犯南阳银通节能建材公司银通科技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应赔偿南阳银通节能建材公司主张的损失,即使构成侵权,南阳银通节能建材公司主张的数额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涉案商品共28吨,数额是55400元,从涉案商品的销售额来看,并未给南阳银通节能建材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与南阳银通节能建材公司所主张的50万元经济损失赔偿不相适应。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南阳银通节能建材公司向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报案,认为河北银通建材公司的行为涉嫌犯罪,要求查处,经调查,南阳银通节能建材公司报案的请求与本案为同一事实,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也已经受理了该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阳银通节能建材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