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初224号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农业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方旭东,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山区新市场南方浙浦茶行,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粮食市场中段*****号营业房。
经营者:张华仙。
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诉被告泰山区新市场南方浙浦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现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与泰山区新市场南方浙浦茶行已达成庭外和解,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