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684号原告:东莞市优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
法定代表人:符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堤,广东和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慧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
法定代表人:邓倩。
原告东莞市优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泰公司)诉被告东莞慧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德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优泰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慧德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对优泰公司ZL201720016068.8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7项)的侵权行为,并责令慧德公司对其生产、库存的被诉侵权产品交由优泰公司销毁;
2.判令慧德公司赔偿优泰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慧德公司承担。
2017年11月8日,优泰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优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优泰电子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东莞市优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