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3664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D。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
委托代理人:江秀峰、刘海军,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市高新区啊伟百货店,住所地肇庆市高新区渠南房地产公司八号楼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
经营者:姜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市高新区啊伟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肇庆市高新区啊伟百货店已和原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