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975号原告:宁波市教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望童路658弄55号。
法定代表人:汤惠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菲菲,浙江永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苏凤,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湛京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朗霞街道熊家街村。
法定代表人:鲍鹏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波,浙江南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颖洁,该公司知识产权部主管。
被告:青岛大海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353-办幢1号8楼806室。
法定代表人:王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该公司售后经理。
原告宁波市教学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湛京光学仪器有限公司、青岛大海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教学仪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教学仪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教学仪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