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386号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9号明发商业广场一层B区17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振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王子儒,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晨骐龙马洁具经营部,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玉泉营建材装修市场A2厅15号。
经营者:卢海燕。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简称金瀑布公司)、王子儒与被告北京市晨骐龙马洁具经营部(晨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7年11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晨骐龙马洁具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