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654号原告:深圳市山之田模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肖裕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建辉,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萧文全,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山之田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明川,经理。
原告深圳市山之田模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山之田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山之田模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深圳市山之田模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