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963号原告:深圳市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国威路莲塘第一工业区111栋3、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1。
法定代表人:吴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威群,广东慧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优戴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玉岭花园A2栋后座2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9G。
法定代表人:项国飞。
被告:项国飞,男,汉族,1989年8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乐平市,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优戴珠宝有限公司、项国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4300元,剩余部分退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