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522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峰,广东正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光辉,广东正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源市和瑞贸易有限公��万隆城分公司。
经营场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中山大道218号一层L1033A。
负责人:李勇斌,男,汉族,1974年6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告:河源市和瑞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兴源路广晟花园一层B1011-B1019号门店。
法定代表人:李勇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河源市和瑞贸易有限公司万隆城分公司、河源市和瑞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52××××.0、专利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纠纷一案中,原告庭后与被告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